微型车期盼“国民待遇”
加快发展我国小排量、低油耗的微型车工业,既是国际形势发展所迫,也是国家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更是百姓民心所向。对此业内人士建议,我国应该对微型车给予重新定义,对微型车生产企业和用户缴纳的各种税费适当减免征收,并尽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微型汽车法》,给微型车“国民待遇”。
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课题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微型车行业还存在诸多发展瓶颈,具体表现在:行业组织运行能力不强,体制和资本结构不够完善,成本支出有待进一步压缩;行业结构不合理,零部件生产企业集中度低,绝大部分难以达到经济生产规模,难以向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升级;产品研发能力不强,无法满足新的消费需求;模块化和系统化供货渠道尚不成熟等。因此,加快提高微型车行业竞争力和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急需提上日程。
一是对微型车重新定义势在必行。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昌河集团董事长杨金槐建议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尽快对微型车给予重新定义,同时取消客、货、轿车的分类定义。定义时应注意:充分保留微型车原有的节能、安全、环保、节约道路的特点;保持微型车私人用为主的特点;充分考虑到私人用车普及后,不给城市改造带来过大压力;不能完全仿照日本的标准,以防国内市场被日本进口车抢占。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应将微型车定义在如下标准:发动机的排量不超过1000ml,车身长度、宽度、高度不超过3.75m、1.5m和2.0m,最大载货质量不超过600kg。
二是减免税费、降低税率促微型车早日驶入“快车道”。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许多微型车用户认为我国对非营业私人购买微型车的税费征收不合理。比如:对微型车的过路、过桥和停车费用应减免征收,鼓励消费者使用占地面积少、停车面积小的微型车;对微型车与豪华轿车征收车船使用税要有不同的征税标准,大力倡导消费者使用节能、低耗的小排量微型车。
三是出台《微型汽车法》刻不容缓。重庆长安汽车集团总经理尹家绪等业内人士在今年“两会”期间也公开指出,我国应借鉴日本发展微型车(轻四轮车)的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微型汽车法》。只有制定了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法规制度,才能促进中央和地方的政策相统一,区域、部门间政策和标准相统一,消除对微型车多层管理、多头管理的弊端,杜绝对微型车生产、使用的区域歧视政策,鼓励生产和使用微型车产品,提高我国微型车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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