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摩托无封条是否有效
力帆认为涉案摩托作为物证,其真实性需进一步确认,本田表示封条是封存时间太长发生变化
此次涉案的其中两辆摩托车“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分别是2000年12月27日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在位于北京顺义区的北京市燕泽洲商城购买的。后来,北京市公证处将这两辆摩托车封存于朝阳区某仓库,一年后转到其他仓库保管。
然而,力帆方面却没有在车辆上看到应该有的封条。力帆认为,一周前的现场勘验时,封条并不存在,这与公证书是相矛盾的。而法院到现场的也只有书记员一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力帆无法对没有封条的车是否有人会“偷梁换柱”不能予以确定。在这个前提下,涉案的两辆车就成了惟一的物证,需要认真核实才能予以认定。因为车上的标识可以在封存并开封后轻易地做上去。因此,本田方面购买的两辆涉案摩托车是否是力帆公司生产的,不能予以确认。
而本田公司认为,封条刚开始的时候是有的,但由于本田方面拍照取证、迁移,以及封存时间较长,车上的封条随着温度、湿度等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因此,本田公司就请示北京公证处,并由公证人员将封条贴在了门上。
焦点三:为何涉案摩托只有三台
力帆认为,如果力帆长期侵权,涉案摩托应很多为何只有三台,本田认为力帆证人的可信度不够
力帆认为,本田指控自己最短的也有两年半(838天)的涉案期,而在这838天的时间里,力帆生产了大约20万辆同型号摩托车,在市场上流通的数量非常大。力帆认为,“如果本田想要找到力帆侵权证据,应该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那么,他们为什么每个型号仅仅找来了一台?为什么他们的证据不是来自普通消费者之手?”
与此同时,力帆找来了7辆来自全国7个省市区、7名消费者分别在本田认定侵权期内购买和使用的力帆同型号摩托车,这些车上没有‘HONGDA’商标。除此以外,力帆还找来了力帆生产零配件厂商来洗涮自己的清白。
本田对为何没有购买更多涉案产品没有作出正面回应。本田认为,力帆提供的摩托车,不是距离现在时间很长,就是提供的消费者没有身份证明等证据,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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