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日本本田和它的3家中国合资公司一起状告重庆力帆立邦和力帆实业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理由是力帆侵犯了本田的“HONDA”商标专用权。

昨天,本田在法庭上又追加了两项诉讼请求,要求法庭认定本田为驰名商标,并将索赔额增加到2502万元。在昨天的庭审中,力帆实业否认自己有侵权行为,而重庆力帆立邦公司则没有到庭应诉。
本田:一字之差误导消费者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本田方面发现力帆曾生产的摩托车带有“HONGDA”商标标志,这与本田著名的“HONDA”商标只有一个字母之差,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选择。
在庭审中,对于1996年与力帆有关的轰达车辆配件研究所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轰达SINO-HONGDA”商标一事,本田表示,该商标与本田在中国的注册商标“HONDA”近似,国家商标局也以“HONGDA”与本田“HONDA”近似为由而未予核准。
本田表示,自其产品进入中国以来,从未与力帆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也从未授权对方使用“HONGDA”商标。
昨天,作为被告之一的重庆力帆立邦摩托车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合议庭决定对其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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