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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新品种多 买车险请擦亮眼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robert

[02-12-30 11:34] 作者:潘清/新华网


  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几大保险公司已先后推出了五花八门的车险新品种。中国保监会上海办公室提醒有车族,购买车险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保险公司、代理人和险种。

  中国保监会上海办公室王文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程度,并选择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并与保险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应了解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和权利义务的部分,防止个别代理人片面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回避责任免除等条款内容。部分保险公司还对直接在其营业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消费者提供优惠,有车族应进行多方了解,选择合适的公司。

  消费者选择机动车辆保险,应对于车险市场现有产品和自身的风险、特征进行充分了解,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人所需的风险保障。消费者在确认所购买的车险条款已经保监会批准后,应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的规定,应注意保险公司是否对于除外责任做出说明,是否提供附加险对除外责任进行承保等。

  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向消费者提供费率表及费率表说明,并进行解释。消费者应当关注其费率是否与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一致,并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通常保险责任比较全面的产品保险费较高。消费者还应当了解保险公司车险赔款的计算规定和方式。如果对条款内容或保险费计算有疑问,消费者可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或代理人进行解释。

  王文璇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险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取得保单后应核对其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对所持有的保险单、保险卡、批单、保费发票等有关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以便在出险时能及时提供理赔依据。

  购买车险时消费者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购买车险后,应及时缴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发生赔案,应按照条款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应当依据购买车险时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消费者购买车险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误导或销售未经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等行为,可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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