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帕特里克·海德花了很多时间观察和研究莲花79赛车。威廉姆斯FW07是经过海德大脑处理过的莲花79。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复制品,实际上它是一辆更好的赛车。莲花79在空气动力学方面有巨大的优势,但是它的底盘不够好———莲花79是开创性的,它享有伟大的声誉,但是实际上它只在1978年5月27日到8月25日之间赢得过六场比赛。
1979年马里奥·安得雷蒂看到海德的FW07时评论说,FW07与他的莲花赛车看起来太像了。但是威廉姆斯赛车的设计显然更成功,帕特里克·海德掌握了所有地面效应理论,科林·查普曼(莲花车厂的创始人,莲花79的设计者)则没有,因此导致了莲花80的灾难性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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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马茨工程学的奠基者之一罗宾·赫德与RAM车队的约翰·麦唐诺组建了一支新的马茨车队。麦唐诺搞到了一辆二手的威廉姆斯FW07赛车。车队依然使用马茨引擎,但在他们的工厂里复制了麦唐诺那辆FW07赛车的每一个零件。这是侵犯版权的行为吗?
如果赛车性能接近FW07的水平,也许是。但是马茨车队的那些人习惯于粗制滥造,制造赛车时首先考虑的是怎样减低成本。他们使用了廉价材料,在第一场比赛后车身就要更换,因为它已经扭曲了。帕特里克·海德为赛车的侧后部设计了微妙的曲线,而马茨车队的人为了省钱把它搞成了简单的直线———丧失了一半的下压力。
一个问题是:弗兰克·威廉姆斯想起诉马茨811赛车的抄袭工作吗?另一个问题是:他把二手赛车卖给麦唐诺赚了多少钱?
一旦你买了一辆赛车,你就能根据你的爱好改变它。如果叉形臂断了,你必须去原厂买一个换上,但如果你能够自己制造呢?如果你能做一个叉形臂,那你就能再做20个。同样,你还可以做出新的车身。那么,到底做到哪一步,你的行为就从为自己服务变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商业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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