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问,那么您认为,如果一辆挂着IBM的车经常违反交通规则,对IBM的企业形象会不会造成影响呢?张研究员说,你说的问题倒提醒了我。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包括禁止“污化”(对驰名商标的声誉、形象造成影响)和“稀化”(淡化驰名商标的标识性),这样看来用驰名商标、台标做车牌,还是有些问题。反方观点:国际公约、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保护名称权
记者就用企业名称、驰名商标、台标、国际组织、外国机构英文缩写做车牌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采访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法律顾问、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杨金琪先生时,杨老提出了与上述观点不同的看法。他说,我国的民法通则上明确规定了不准侵犯他人的名称权、企业的商号权,尤其是像WTO、BTV这些公众所熟知的国际组织和国内机构的名称、标识。因为这些英文字母组合的标识性、指向性在公众中都已经非常明确,一旦挂有这种车牌的车辆进入公众视野,非常容易使人联想到这是不是国际贸易组织的车?是不是电视台的车?对权利单位造成混淆,对公众造成混淆。
杨教授介绍,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明确规定了要保护企业的名称权,对一些没有在你国注册的国际知名企业名称也要保护不得侵犯。对于驰名商标巴黎公约和我国的商标法都明确规定受特殊保护,不仅在同类、它类商品上不能使用,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禁止“淡化”性的使用。比如“555”香烟是个驰名商标,一见到“555”的标志人们立刻能产生对应的联想是香烟。如果什么上都可以看到与香烟毫不相干的“555”标识,那么肯定会冲淡或混淆人们对“555”香烟的联想。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对驰名商标的侵犯。记者问杨教授,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车主的姓名拼音简写或英文名字缩写和某些驰名商标或外国机构的字母组合重合,比如某人叫“唐春来”,3个字的拼音字头正巧是“TCL”,如果因为“TCL”是一个著名的电器商标车主就不能再用这样的字母组合注册车牌,是否会使个性车牌受到太大的限制而失去意义呢?杨教授说,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叫“第二含义”,意思是如果申请人有特殊的情况或正当的理由注册了与他人商标或名称相同的商标或名称,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申请人没有这种特殊的情况或正当的理由,就应构成侵权。杨教授说,我认为首先申请人不应申请用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台标、企业名称、外国机构和国际组织的英文缩写注册车牌,审批机关也应在这些方面加以限制,以免造成麻烦引起纠纷。
对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商标法上讲,北京电视台的台标也是一种标识,也可以注册成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虽然商标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不能注册成车牌,但是用驰名商标、公众所熟知的台标、企业名称注册车牌,我个人认为肯定存在产生误认的可能。如果开着一辆挂着“BTV”、“IBM”车牌的车在街上违反交通规则,肯定对权利单位的形象有影响,如果这样的车牌挂在一辆“面的”上,也会让权利单位觉得挺掉价,至少会伤害这些权利单位员工的感情。从这些方面看权利单位的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这位人士认为,注册车牌也有可能会像当初注册域名一样,从开始没有限制,到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所规范。
对此问题,有美国和中国双重律师执业资格的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孟霆律师认为,用驰名商标、公众熟知的台标、企业名称、域名等注册车牌还是应该有所限制,虽然构不构成侵权的问题还有待讨论,但是用IBM这样在国际上非常有影响的商标注册车牌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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