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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个性车牌能否一笑了之?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robert

[02-8-21 11:08] 作者:北京青年报


  ■用企业名称、驰名商标做车牌引起法律界大讨论

  正方观点:注册车牌没有商业目的不应适用商标法保护

  持此观点的北大方正集团法律顾问伦羽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你提的问题我这两天一直在思考。我认为,车牌和域名还不一样。当时一些恶意抢注企业域名的人是怀有一定的商业目的。而注册车牌的人只是为了自我欣赏、自娱自乐,没有主观上的恶意和商业目的,所以不应构成侵权。记者问,那么如果作为北京电视台非常想要“BTV-001”的车牌,只有通过买回来才能得到,是不是就有一种商业行为和目的在里面?他说,那也很难证明注册BTV车牌的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和商业目的。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李京生律师说,BTV、CCTV这样的字母组合不享有专有权,因为从著作权、商标权、名称权、专利权几个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范围上,目前找不到法律依据,还是一个立法空白。不像奥运标志已经确定了专有权,不能随便用。李律师说,按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像IBM这样的国际驰名商标,应该受到特殊保护。但是商标法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而车牌只是个车的户口或门牌号,并不是商标,所以这也是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过于宽泛的保护会限制和侵犯其他人的自由,造成别人的不方便。法律究竟应该怎样平衡保护和放开的关系,这里面有一个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的问题。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的方志远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用一些企业的商标、单位的台标做车牌,构不构成侵权不是很容易界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商业行为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台标才构成侵权,仅从个人使用的车牌号来讲应该说不构成侵权。但是,著名商标、台标在公众中显著的标识意义又确实存在,有些已为人们所熟知的英文字母组合,用到与这些权利单位毫无关系的车牌上是否妥当?交管部门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兼顾到其他方面的法规和利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后果和纠纷。我国还有大量信息不是很流通的农村,企业商标、台标、名称,一些机构的英文缩写随意用在车牌上,会不会使有些人钻空子,打着这些权利单位的旗号,去做一些有损于这些单位形象的事情很难说?至少是不利于一些知名商标、企业名称的保护。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张玉瑞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抢注车牌与前两年抢注域名有些类似,用的是一些英文字母的缩写。像我国对英文缩写还不是太敏感,一些英文国家对这种缩写可以说十分敏感。如果把车牌按域名看待,这其中就应该有一个权利单位有在先权的问题。但是,车牌和域名不一样的是车牌仅限于个人和公司使用,与商品无必然联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从商标法上不构成侵权。当然最理想的是哪个企业注册哪个企业的车牌,或是敞开注册前征求一下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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