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纠缠了一年之久的日本丰田状告吉利商标侵权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结果———丰田败诉。在此之前的11月17日,同样是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本本田状告重庆力帆商标侵权案刚刚开庭。有人分析,胜诉并不是这些巨头的第一目标。
事件一 丰田一审败诉
2002年1月,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自己的丰田汽车图形商标极为近似,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指控吉利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也不当使用了“丰田”、“TOYOTA”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丰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被称为跨国巨头状告民族汽车产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就此拉开帷幕。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日本丰田的请求。法院认为吉利汽车在此案中没有涉及侵权。
事件二 本田状告力帆
11月17日,日本本田状告力帆商标侵权案,刚刚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起诉摩托车型为带有“HONGDA”标识的“力帆LF100-4”与“力帆LF110-B”,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两款车型分别由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及旗下重庆力帆摩托车厂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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