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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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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ro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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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1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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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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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第七条 对条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1、每个完整车辆(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造完成的车辆除外)制造厂应在每辆车上标示一个车辆识别代号。
2、对于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非完整车辆制造厂 在车辆的适当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3、非完整车辆厂在交货时,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解释、位置与标示方式说明。
4、最后阶段制造厂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标示自己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加以说明。
5、对于在完整车辆上再进行作业的制造厂,应保留原车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并不再重新规定识别代号。
第八条 “世界制造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第八条 “世界制造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1、凡编制造厂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应在编制车辆识别代号前向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车辆制造厂,应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 表》(见附件2),同时需提供;营业折照复印件、所生产产品的类型、每种类型的年产量。
3.汽车工业司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4、制造厂的名称或申请表上的其他内容有任何变动均应再次申请。
5、永久中止制造车辆的制造厂应通知汽车工业司,并交向“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1、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 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时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车工业司批准 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证书复印件,车辆类型,带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件。
2、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第五章 实施
第十条 实施日期
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24个月,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 用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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