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robert
|
[02-12-10 17:15]
|
作者:X
|
第二章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基本内容
1、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 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2、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需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字码的组合将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b、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字母或数字。第 二、二、三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c、对于年产量>或=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对于年产时<500辆 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将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3、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一般特征,其代号顺序中制造厂决定。
4、第三部--车辆指示部分由八字码组成,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a、第一位字码指示年份。年份代码按表1规定使用。 表1标示年份的字码
b、第二位字码可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的内容。
c、如果制造厂生产的年产量>或=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制造厂的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应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
5、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Q不能使用)
6、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车辆上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与终止外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
第六条 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有车辆识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 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辩出车辆识别代号。
5、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表示在车辆部件上(玻璃除外),该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车辆识别代号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车辆部件上的一块标牌上,此标牌不损坏则不能拆 掉。如果制造厂愿意,允许在一辆车上同时采取以上两种表示方法。
6、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 坚固耐入和不易替换的。
7、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mm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上一页] [1][2][3]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