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吊车管理规定
1、所有参与交通拯救工作的拖吊车辆,统一车身颜色为蓝色,车门两侧喷印"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拯救队"和投诉电话、辖区大队编号等字样,并由拯救队审验和登记备案。凡无上述标志或未经拯救队审验、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准上路参与交通拯救工作。
2、所有参与路面交通拯救的拖吊车辆必须使用交管局的统一发票;必须按市工商(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施委托银行代收拖车费,违例车辆由各大队违例处理组按《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3、不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没有标明"违例停车拖走"和投诉电话、拖往地点等标志牌的路段不拖;非事故车、非故障车、非阻塞道路的违例车辆不拖。 所有被拖吊的车辆,一律按规定停放在大队的扣车场内,凭大队开具的放行条放车。
4、交通拯救工作一律由交通民警负责,其他人员无权决定拖吊车辆。拖吊车工作必须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实施。
5、拖吊车收费和扣车场保管收费由指定银行负责。其他拯救人员不准私自收费或另外收费。
6、除执勤的交通民警外,其他拖吊车有关工作人员无权扣留违例司机的各种证件。
二、无牌证、假牌证车辆处理
(一)前来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应具备以下手续:
1、持是否假牌证、套牌证的车管档案记录或车辆合法来源手续。
2、持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索的是否被盗抢车辆记录。
(二)持以上有关手续以及联系电话送违例处理室查验登记。
(三)由违章处理人员将有关车辆资料登记情况表逢周一报审核小组审核后再报局长办公室会议审批。
(四)待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违例处理人员通 知有关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
(五)未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处理。
(六)凡被滞留满三个月的车辆,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有关手续或虽有合法手续但未按期前来接受处理的,按《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七)未能提供第一条所规定的有关手续或非当事人,一律谢绝登记和处理。
[1][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