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时参加调解,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调解中途退场的,计为调解一次。
9、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0、在损害赔偿调解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要求应当提供有效证据。
11、受害人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当提供证据。
二、权利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60日内,向支队法制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3、当事人因事故致伤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伤残重新评定。
4、当事人对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失鉴定书后5日内,向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5、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按简易程序处理。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其中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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