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用车玩车 / 法规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bear

[03-8-16 11:46] 作者:千龙新闻网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高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摩托车的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时速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超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御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上一页] [1][2][3][4] [下一页]

发给好友 专家问答 投稿给我们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汽车搜索

今日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