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审验的时间: 驾驶员定期审验按驾驶证有效期始的月份进行,可提前一个月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需换驾驶证的,可提前三个月内办理审验。
(二) 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审验程序:
1.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建设银行领取《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审验表》,并按规定交纳年审规费。
2.按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表》(一年一审的,须由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两年一审的可免身体检查)。
3.持驾驶证及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审验表》到辖区大队车管组、车管分所办理,逾期年审的到交管局机动车驾驶员审验窗口办理。
4.暂住人员办理定期审验的,还须提供本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三) 委托异地公安交管部门代理驾驶证定期审验或异地公安交管部门委托我市代理驾驶证定期审验程序:
1.深圳驾驶员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需申请委托异地公安交管或车管部门代审的,应按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审验委托书》,由交管局机动车驾驶员审验窗口办理,委托审验当次有效,下次审验仍需委托的,须重新填表申请。
2.异地委托我市审验驾驶证,须持《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审验委托书》、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核发的本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驾驶证及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表》到交管局机动车驾驶员审验窗口办理。
(四) 驾驶员申请定期审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一年一审的驾驶员没有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
2.交通违例、肇事后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束的。
3.驾驶证、身份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4.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累计满12分以上的,按规定须参加学习、考试但尚未参加或成绩不合格的。
5.驾驶证没有电脑记录或与记录的资料不相符的,请到车管所督导科查询。
6.审验窗口对申请审验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开具《驾驶员审验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驾驶员申请定期审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参加交通法规相关知识考试:
1.一年一审的驾驶员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未参加定期审验的;
2.二年一审的驾驶员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未参加定期审验的;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累计满12分的。
(六)驾驶员申请定期审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参加交通法规相关知识考试和道路驾驶复考:
1.一年一审的驾驶员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未参加定期审验的;
2.二年一审的驾驶员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参加定期审验的;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累计满12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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